「行政雜務、改作業、帶討論課……」,教學助理 (TA,Teaching Assistant)的工作內容包含一切與課堂相 關的勞務工作。乍看下他們幾乎與勞工無異,一樣付出勞動 成果換取薪水、一樣聽從教授指揮,然他們長期以來卻未受 到任何勞僱保障,無法累積年資與退休金,也無法享有任何 意外給付,一切似乎皆被「學習」的美名給包裝了。

小龍上學年還在擔任「課程學習型助理」,這個學年的頭銜突然被改成「教學獎助生」,小龍感到非常疑惑,到底為什麼要改呢?改了之後又有什麼區別嗎?
學習、勞動難分清 獎助生成解方?
回溯至2012年,勞權團體及學生開始積極向政府爭取校內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如:勞健保)。當時教育部為回應其訴求,在2015年6月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後簡稱《處理原則》),原則中將兼任助理區分為「勞僱型助理」及「學習型助理」,希望透過定義「學習」與「勞動」的分際,加強保障兩類兼任助理的權益。然各大專院校卻依據該原則將大部分的教學助理分流至不受勞僱保障的學習型助理,也因此遭到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等勞權團體批評規避學生的勞權保障。
為解決分流引發的爭議,教育部又於2017年8月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後簡稱《獎助生指導原則》),企圖以限縮學習範疇改善兼任助理的分流狀況。
「修法是為了讓『勞僱』跟『學習』更清楚地分流,因為(大眾)過去對分流有些疑義,誤認勞動為學習,此次修法是為使分流界定更清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科長曾新元坦言,《獎助生指導原則》主要是為解決過去教學助理的爭議,如大部分教學助理負責的試卷批改、課後輔導等工作多半應分流至勞僱型。
為明確分流學習與勞僱,曾新元強調此次修法將獎助生限縮至「一定要和學分有關」,他進一步解釋,基本上課程的開設都須符合「程序」及「實體」,程序意指須經過校內課程委員會審理並開設一學分;實體則要求課程需有完整的課程規劃並定義該課程培養的核心能力,學校不再能開設零學分課程給教學助理。
假學習真勞動?獎助生對現況的控訴
「從去年五月教育部來函,經過一年的調整,我們這學期已經通過了教務會議。」政大教學發展中心主任陳幼慧表示,在教育部通過《獎助生指導原則》後,政大教學助理修習的「教學實習與實務」課程將採納為畢業學分,且改由各學院開課,課程內容除了教師指導的實習活動外,還必須要通過線上研習課程。然而,在新制上路後的今天,仍有許多問題困擾著教學助理的新身分「 教學獎助生」。
身為政大研究生,這學期是小龍第二次擔任教學獎助生了,但令他感到不解的是,為什麼第一次擔任教學獎助生有拿到 1 學分,第二次卻沒有拿到任何學分呢?難道第二次擔任教學獎助生,不算學習嗎?
開放修課沒學分 各系有權開假課?
根據教育部所頒佈的《獎助生指導原則》,凡擔任教學獎助生者,皆須修習採計學分的相關課 程,但在政大現行的選課規定下,學生並不能重複修習「教學實習與實務課程」。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代表林奕志便指出:「如果學校不讓同學重複修的話,同學就不能重複擔任教學獎助生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學校只好給了個但書,就是系上同意就可以。」林奕志進一步解釋,但當系上同意能重複修習課程,修習第二次課以上的教學獎助生們其實就是在修沒有學分的假課。
針對開假課的質疑,陳幼慧解釋,目前政大認定課程學分的責任是委由各系認定,原因是各學系對認定學分的標準都不一樣,校方完全尊重各系專業判斷,也希望各系自己去認定。
「如果(各系)覺得這樣(重複採計課程)不合理,就聘第一次當(教學獎助生)的,就不會有重複採計的問題了。」陳幼慧表示,最終學生能不能重複修習「教學實習與實務課程」的權力仍然是掌握在各系手中,且可以透過聘請新任教學獎助生來解決重複修習的問題。
相較政大將「讓學生重複修習教學獎助生課程的權力」下放給各系所決定,同樣施行教學獎助生制度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在獎助生的課程上卻有全校統一的規定。「我們會用灌檔的方式給你這堂課,上學期叫『教師素養』,這學期叫『教師專業發展』,然後這些課會被算在教育學程的學分裡。」現為師大教學獎助生的陳湘妤解釋,目前師大的教學獎助生以擔任兩學期為上限,每學期都要修習校方開設的教學獎助生相關課程,每學期皆為一學分,並算入教育學程的學分中。
雖然師大的課程設計解決了假課程的爭議,但目前的教學獎助生制度,是否符合教學獎助生的工作本質,卻仍舊爭議不斷。
在小龍了解自己重複修習同樣的課程卻無法採計學分後,他也驚覺自己並沒有從開課老師或線上課程中學到什麼,大多時候就是上課跟改考卷。 他實在不懂自己為什麼不是勞僱型助理,而是教學獎助生?
徒具學習名目 實為違法勞僱
教學獎助生法碩三呂冠輝提到:「我們研究所只有28學分,我們每次選一堂課就是兩學分,每一堂課都會要我們做一份學習報告。」他說明每一份學習報告大概花一個多月才能完成,相較於擔任教學助理得到的一學分,呂冠輝表示:「所以你真的要我講教學助理拿到的一學分,根本沒有學到一堂(正)課的十分之一。」
「報告、作業都是我們改啊。討論課的話,你如果資料沒有蒐集好你就完蛋了!」社碩二馮垂華也認為,他所做的工作多屬於純勞動,與現行教學獎助生的學習定義相差甚遠。
對於學生質疑教學獎助生的勞動事實,陳幼慧認為:「這便是老師的問題了,我跟老師們起碼講過十遍,教學獎助生不是你的助理,他是在你的班上實習。」她從老師的角度出發,認為這是老師們在運用獎助生的概念上要做改變。
此外,林奕志與馮垂華也都指出,雖然他們從事著與勞僱型助理無異的工作,卻因歸屬於以「學習」為目的的教學獎助生而無法享有勞健保的保障。而作為政大參考範本的師大,同樣將獎助生排除於勞健保之外,不過在師大擔任獎助生的陳湘妤則表示:「它(勞健保)會對我來說沒有感覺,儘管我身為學生會的一員,我也知道這件事情很重要,但在一個學生的位置上,你還不會感覺到這件事對你帶來多大的影響。」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成員蘇子軒則對此批評:「少了勞健保對獎助生來說損失很大,學校其實並沒有很平等地跟他們說缺少勞健保的壞處。」他舉例,若勞工少領一年的年資,其實未來將少領近12萬的退休金及年金(以平均餘命15年為前提計算),且勞健保在職業災害等給付也與教育部目前規範的商業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相差甚多。
即使教育部訂定《獎助生指導原則》企圖解決兼任助理的勞僱保障爭議,政大仍透過「開假課」等方式,避免勞僱化後可能衍生的勞健保成本。
而除了攸關教學助理的勞健保外,校方在勞僱化時還會有哪些顧慮呢?
一窺勞僱化困難:難分難解的身障代金
既然教學獎助生的確有勞動事實,而且勞僱型教學助理還有勞健保,「這麼好的制度,為什麼學校不把教學獎助生全面勞僱化呢?」帶著這個疑問往下查,小龍發現原來這跟身心障礙者的聘用數非常相關。
系所身障聘不足 政大難增勞僱型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旦增加勞僱型助理的聘僱人數,學校便須隨之提高身心障礙勞工的聘僱人數(詳見XX)。若沒有聘僱足夠的身障員工人數,則需支付「身障代金」。而學校為避免支付鉅額的勞健保費及身障代金,便選擇將多數的教學助理分流至「學習型」。
因此新訂定的《獎助生指導原則》並未解決根本的身障代金問題,政大目前仍將多數的教學助理劃分為不計入員工總人數的教學獎助生。陳幼慧解釋:「如果要全面勞僱化,學校就要解決身障(聘用人數)的問題。身障員額如果沒有辦法聘足,你就沒有辦法增加勞僱型的人力。」她認為聘用不足導致的身障代金也是目前全國大專院校的難題。
政大現行的勞僱型助理員額是由各系所負責聘僱,陳幼慧舉例,若今天某系所要聘僱勞僱型助 理,就必須先檢視該系所目前聘僱的身障勞工員額,若計算後沒有勞僱型的餘額,教發中心便不會予以核准。她表示:「我想任何一個單位都不能去做違法的事,因此本校應遵守聘用一定比例的身障者,不以差額補助(身障代金)來處理,避免違失行為。」
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秘書張育萌卻強調身障代金並非違款,「今天你的單位僱不到這麼多身心障礙者沒關係,但是你得負擔這個社會責任,繳交這筆代金,促進其他的單位可以僱用更多的身心障礙者。」
身障聘額難執行 各方意見喬不攏
針對目前校內身障員工的聘僱情況,陳幼慧表示,政大在努力配合政策的前提下已聘僱了68 位。而對於教學助理應分流至勞僱型的質疑,她則反駁:「應該是解開這個法律(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才有辦法。這件事情,看你們(學生)有沒有本事,去促成這個法律解套的可能,畢竟教唆我們違反法律也不合理。」
蘇子軒則認為校方應整體性地檢視各系所的用人需求及身心障礙勞工的需求比例,而非將聘僱身障勞工的責任轉嫁系所。此外他也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範對象還包含各級政府機構及私人機構等,若其他單位皆能遵守聘僱比例,大學作為公共教育機構也不應以此作為不聘僱勞僱型助理的藉口。
而關於大專院校是否需支付身障代金,教育部及勞動部目前持不同立場。教育部希望該法條能夠進行修正或解釋上更彈性,然勞動部認為兼任助理僅是諸多勞動權益的一小部分,若進行整體修法可能影響其他單位(如私人機構)的聘用比例,但單獨調整大學部分則又顯得突兀,故目前兩部會間並無共識。
張育萌則表示,將教學助理排除身心障礙者聘用員額之外雖然會多出一筆很可觀金額,「但是會造成在教學助理的聘用上面無法照顧到身心障礙者,也不是我們樂見。」因此,法條應如何修正也是教育部及勞動部需面對的課題。
制度漏洞如何補?勞動本質「固」起來
在了解現行身障代金的爭議後,身心俱疲的小龍發現原來教學獎助生的問題不單單只出現在政大。他決定放眼校外各級單位,尋求制度上根本性的解決。
體制內救濟 教部:政大無個案陳情
《獎助生指導原則》頒布後,不少學校仍未將教學助理分流至有勞僱保障的勞僱型助理。對此,曾新元解釋,若學生對校方劃分獎助生的方式有任何疑義,可以依法進行校內協商或直接向勞動部進行個案救濟,此外教育部也會對學校進行查處,不過他坦言,目前並未接獲政大相關的個案陳情。
對於目前的救濟管道,蘇子軒則嚴厲批評:「現在的處理機制可說是等於沒有。」他認為若原則的定義仍舊是「以學習為目的便不存在勞僱關係」,不論學生申請勞動檢查或尋求救濟管道,學校都能以畢業門檻或開設課程為由,主張教學助理工作應屬「學習」範疇,蘇子軒表示,更改原則定義才是解決之道。
台大依法繳代金 盼修法多彈性
政大多數教學助理屬於教學獎助生,台大的教學助理早已在2013年全面勞僱化。同樣地,台大也面臨勞僱化後須繳交代金的難題。難道繳交代金是教學助理勞僱化的唯一解方嗎?
「把他們(教學助理)納入勞工來算的話,台大幾乎每年都要繳(身障)代金。」張育萌說。然台大校方不會統一繳交整筆費用,而是由各個院系依照員額比例來承擔。他解釋在這個制度背後,「台大雖然作為事業單位,可是真正會有壓力的不會是台大校方,而是各系所。」
張育萌解釋,台大可能有的系所聘用達要求比例,有的系所並未達到,就算最後有達到需聘用 身障勞工的總名額,沒達到規定名額的系所仍需繳交代金。他認為無法聘用至一定名額的身心障礙生與系所性質差異有關,也是無可避免的常態現象。
雖然台大繳交代金多年,張育萌仍期待身障代金的制度能因應大專院校而有所改變。有別於一般傳統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僱員非常多樣,包括校內技工友、約聘僱人員、教學助理等等。張育萌指出,若把教學助理全部納入勞工計算,以同樣的標準規範大專院校並不合理。他表示:「確實該修法,但修法不是設立一個排除(大專院校)的條款,而是要怎麼針對不同的事業單位去做比例的計算。」
除了探明體制下可以做出的改變,精明的小龍也觀察到,其實一直 以來阻擋在教學助理全面勞僱化面前的是政府部門間的巨大矛盾。
勞保商保差很大 教部資源用哪去?
「去年開始,教育部有規定所有獎助生要納保『團體商業保險』,這一筆錢,教育部撥了三億左右預算。」張育萌指出,可見教育部其實有足夠經費,只是不願正視勞健保的問題。他解釋:「你有錢可以繳這筆商業保險,又不讓他們(教學獎助生)直接納入勞健保,也不願意拿來補貼各個學校作為身障代金。」
相較於勞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會計算個人的風險,並依其情形決定保費繳納及是否投保,蘇子軒強調:「今天如果一個人沒有保勞健保的話,就領不到相關的給付,給付有可能是終身的,也可能是與年資相關的。如果是商業保險則多半是一次性的。」
勞動部以制度保障教學助理和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不但帶給教育部資源運用的麻煩,更讓大專 院校面臨資金困窘的狀況。張育萌說,畢竟在大專院校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若還需繳交龐大身障代金,勢必無法聘用更多勞僱型助理。但他仍認為教育部應負起責任,避免勞僱型助理之間的排擠效應。
重塑體制定義 正視獎助生勞僱本質
校方、學生對勞雇關係的界定不同,也是此次爭議之一。蘇子軒指出《勞動基準法》中對勞僱關係的判定是依據「從屬性」的有無。其中包含:勞工是否受雇主監督指揮的「人格從屬性」、勞工經濟成果是否屬於雇主的「經濟從屬性」及勞工是否被編制於生產體系中的「組織從屬性」。他認為即便教學助理的工作中確實包含學習成分,只要其中存在從屬性及僱傭關係,就應給予勞動保障,他更舉例道:「就好比今天在便利商店打工也會學到東西,但不會因為這樣的『學習』就取消了勞動保障。」
「我們會問說,學校開這些教學助理的缺額,到底是為了學生而存在,還是為了學校?」呂冠輝同樣提出「人格從屬性」的看法,他認為在擔任教學獎助生時,大多時候必須受到雇主(校方)的監督。呂冠輝指出雖然討論課程是為了學生而開設,但教學獎助生的工作仍是為了雇主,也就是教師,間接承認了師生之間的僱傭關係。
而對於現行法規,蘇子軒批評:「就是因為有(獎助生指導原則)這個後門,所以學校才可以藉此擴大獎助生的員額!」他認為《獎助生指導原則》不該以學習作為僱傭有無的評判,根本之道應是廢除原則並全面勞僱化。
曾新元則指出,校園是以學習為主體的環境,並非學生的工作場域,在學校環境勢必會採分流處理。他表示:「目前政策是希望這個分流措施先實行一到兩個學年度看看,如果需要的話會再做 一些滾動式的調整。」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獎助生爭議何時解
教育部雖期望透過訂定《獎助生指導原則》解決長期以來的兼任助理爭議,然頒布後不僅原則本身爭議不斷,也鮮有大專院校依循教育部的規範分流。其中除了對勞僱與學習的分際過於寬鬆,校方聘僱的背後也牽涉勞健保、身障代金等鉅額支出,而學生兼任助理的權益則在各方複雜的利益考量下被犧牲。
張育萌主張:「大學都是法盲,他們認為只要跟法規不一樣的就是違法,但事實上,當我們倡導的概念優於法律時,這並不違法。」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並非是近日才延燒的議題,各大專院校在不違反教育部的規定之下,因應的政策不僅有所差異,且不盡然保障學生權益。上有法條之更動,下也因為經費不足等問題而裹足不前,教學助理是否能獲妥善保障仍待政府、學校以及學生三方未來的共同協商。